以合作社为纽带的“合作社 农民”“公司 合作社 农民”,已成为新型经营主体。然而,一些地方的合作社鱼龙混杂,有的只是徒有其名,有的只为获得国家的专项补贴,无法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,形成发展合力。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,还需不断完善经营组织形式。
这正是:
空壳虚设套补贴,
农社离心力不协。
风险共担利共享,
驰骋市场步云阶。
勾犇图杨立新文
《 人民日报 》( 2017年06月02日 05 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