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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6年10月14日
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
根据国务院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自2016年10月26日起,在辛集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。辛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。 二、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:土地、房屋、林地、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,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。 三、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,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开始停办房屋、土地、林地、水域登记业务。2016年10月26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,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。2016年10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(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、集体土地使用证、林权证、他项权证等)继续有效,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。 四、辛集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地点: 市府西大街1号,辛房大厦1楼(房产交易中心)
辛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|